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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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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制定、颁发的旨在调整科技界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既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又是科学学的重要分支。科学法调整的对象是科技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科技研究工作及其组织管理中的各种关系,这是调整的核心。科学研究从开题到成果鉴定的整个过程都有许多法律问题,而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权力特征的活动,离开法治,无论什么措施都是不够完善和不够有力的。其次是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中的各种关系。即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人们在把科研成果物化为生产力时的义务及相应的权利,如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专利法,关于科研合同的民法规范等。再次是防止科研活动产生有害后果的工作中的各种关系。科学活动也会带来消极的东西,其成果使用不当,失去控制也会造成恶果。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不良后果的出现。例如美国、荷兰、西德等国会或政府都通过一些法律文件,规定遗传工程中DNA重组技术的研究必须置于一定的控制之下,以防止出现不可预料的结果,对脑科学、人类繁殖过程的人工干预、无痛苦死亡(安乐死)、试管婴儿等都有法律加以约束和控制。科学法是科学的根本大法,好的科学法一方面保障了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使科学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社会功能,造福于人类;另方面,它又能限制、消除科学在客观上直接或间接带给社会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法,不仅关系到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前途和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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