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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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景颇、独龙等族农村公社中村社成员自由占有、使用土地的制度。农村公社(村社)范围内的土地、森林、牧场等,属农村公社集体所有,居住在村社辖区内、奉祀共同的社神从而有村社成员身份的人,有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力。一般为 采用号地方式来占有和使用土地。其具体情形,在景颇社会为:每年村社成员可根据自己生产需要,在村社公有土地范围内选择一块或几块土地,标明记号,称为“号地”(以号占地),然后报告山官,如山官同意,即可砍伐草木焚烧后进行耕种。三五年后地力耗尽,便抛荒,土地不再属原耕者占有。待若干年后,地力恢复,村社中任何成员(奴隶除外)均可用上述号地方式占有和使用。但村社成员无权把土地转让。号地形式是由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可垦地很多及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等客观条件决定的。在发展过程中,氏族、家族长或村寨头人等具有公职的村社成员,往往利用号地形式首先挑选和占有公有地中的好地,后来又据为私有,使号地形式的性质发生变化。进入20世纪,由于傣族与汉族地主经济和商品经济不断侵入,景颇等族农村公社内土地私有、租佃关系和借贷关系有了发展,上述以号地形式为特点的农村公社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制度进一步削弱。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残存的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有时,号地亦指以号地方式占有、使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