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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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信件所表达的全部内容。与公民的通信自由构成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的全部内容。公民的通信内容属于写信人、收信人双方的私人秘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无关的第三方未经收信人许可,而拆阅或偷看的行为,或者强行要求写信人、收信人双方公开信件内容的行为,均属非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要受到刑事制裁。各国宪法大都把保护公民的通信秘密作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一个方面而用宪法确认下来,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对公民通信秘密的保障。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也都有关于通信自由的规定。1982年宪法专列第40条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在本条中还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通信依法进行检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当然,公民利用通信所表述的内容有时可能是人所共知的事情,而在法律上也是看作公民的通信秘密加以保护的。但是,公民在通信中不应交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以免造成扩散而有损国家和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