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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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者。地主的剥削方式,主要是收取地租,包括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劳役地租等。在旧中国主要是实物地租,一般占总收获量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管公堂及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的一类。此外,有些地主还兼放高利贷,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在我国土地改革中,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反动政权紧密勾结,横行乡里,独霸一方,民愤极大的地主,称为恶霸地主;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转租给农民,收取地租,从中剥削农民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者,称为二地主;地主破产后,仍不劳动,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遍中农者,仍算作地主;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一些人,也按地主看待。土改运动中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对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对地主亦分给同农民相等数量的一份土地和财产,使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长期劳动中得到改造。现在,地主阶级中大多数人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我国作为剥削阶级的地主阶级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