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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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事实的地点。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行为与结果发生在不同地点的情况,如何确定犯罪地,对于明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如犯罪人在甲地实施犯罪行为,而其结果却在乙地发生,案件应由何地管辖?又如犯罪人在外国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其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或其行为在我国领域内,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应以何国为犯罪地?对此大致有四种主张:(1)以行为地为犯罪地;(2)以结果地为犯罪地;(3)以中间现象之地为犯罪地;(4)折衷主义,即行为地、结果地、中间现象地均为犯罪地。如行为人在甲地将炸弹放置于公共汽车上,汽车经过乙地至丙地爆炸,则甲地、乙地、丙地均为犯罪地,三地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我国刑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实行的是行为地、结果地均为犯罪地的原则。犯罪学研究犯罪地的目的,在于掌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部位的分布状况,研究犯罪分子的作案规律,为侦查破案、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