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区法学19 阅读英国法律术语。为便于巡回审判而划分的地域单位。在英国,自12世纪起,便有定期派遣高层次法院法官到各郡审理民刑事案件的惯例。1873年的《司法法》确定了七个巡回区。1971年,随着对巡回法院的整理.又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划分为六个巡回区:米德兰和牛津区、东北区、北方区、东南区、威尔士和切斯特区以及西方区。每个巡回区都有一位巡回执行官,并由两名高等法院法官受命担任主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