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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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捕鱼区是指沿岸国对鱼类资源实行司法管辖的沿岸十二海里宽的海域。目前,某些沿岸国在本国关于捕鱼区(在许多情况下宽达二百海里)的立法中,规定了本国对于调查、研究和保存海底和海域的自然生物资源的主权。许多国家都把有关调整鱼类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的一整套问题的任务,列入了本国关于二百海里经济区的立法。 根据1976年12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命令的规定,对苏联沿岸二百海里宽的海域实行保护生物资源和调整捕鱼作业的临时措施。苏联部长会议根据这项命令,在白令海、鄂霍次克海、日本海、楚科奇海、巴伦支海、太平洋、北冰洋靠近苏联沿岸的海域,包括苏联所属岛屿周围以及波罗的海的海域二百海里以内,实行了上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