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志知识百科38 阅读一厅之志书。设厅制度始于清,《大清会典》:“凡抚民同知通判,理民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厅有直厅、散厅,直厅如州、县,有专管之地方。散厅专管一种事务,如盐茶厅等,无专管地方,故称府佐贰。厅与道一样,为一种特殊单位。厅志体例,不同于府志,又不同于州、县志,惟有同于道志,道、厅志例,应从其特殊情况而订,如“盐茶厅志”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