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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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道德哲学的重要范畴。“志”指道德动机,“功”指道德效果。墨子指出:“合其志功而观焉”(《墨子·鲁问》)。认为道德评价的根据是动机与效果相统一,单凭效果或动机不能判断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后期墨家以利民为行为效果的主要内容,认为“功,利民也”(《墨子·经上》)。孟子虽严辨义利,但亦重视功效。他说:“子何以其志为哉?其有功于子,可食而食之矣。且子食志乎?食功乎?”“然则子非食志也,食功也”(《孟子·滕文公下》)。西汉董仲舒提出“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的著名命题,只看动机,不看效果。东汉王充强调行为动机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意义,认为“人之举事,或意至而功不成,事不立而势贯山,荆轲、医夏、无且是矣。……天下之士不以荆轲功不成而不称其义。”“志善不效成功,……是功不可以效贤”(《论衡·定贤》)。强调“行不责效,期所为者正”(同上)。具有唯动机论特征。南宋朱熹强调功应纳入义的范围中,主张“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朱子语类》卷三十七)。陈亮则崇功,强调“禹无功,何以成六府?”(《宋元学案·龙川学案》)陈傅良将陈亮志功观概括为“功到成处便是德”(《致陈同甫书》)。叶适也主张志必须表现在功上,“即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习学记言》)。“立志而不存于忧世,虽仁无益也”(《叶适集·赠薛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