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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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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的收缴、使用、审批、检查、报告等各项管理活动的总称。党费的收缴包括党员个人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和党的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交纳所收的党费两个方面。党的二大、三大、四大党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自六大以后的历次党章只对交纳党费作原则要求,中央或中央组织部另作具体规定。198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1)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照工资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1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额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101元到200元者,交纳月工资额的1%;每月工资收入在201元到300元者,交纳月工资额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301元到500元者,交纳月工资额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5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额的3%。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可以不交纳党费,但自愿交纳者不限。党员一次自愿多交千元以上党费的,应全部转交中央。(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士兵党员,大、中学校的学生党员,家庭妇女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分。(3)农、牧、渔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分。党员如无能力交纳党费,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少交或免交。党的各级组织都应按规定比例将所收党费交上级党组织。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开支范围是:(1)教育训练党员的费用;(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党员读物的费用;(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的费用;(4)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的费用。党费收支必须认真结算审核,并定期向党员和下级组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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