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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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机关依照国家颁布的户口管理法规,对住户和人口实施登记管理的工作。户口登记是户口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按照规定项目进行登记。基本登记制度有: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七项登记;农村目前只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五项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镇和人民公社,公安派出所为其管辖区的户口登记机关。不设公安派出所的人民公社和镇,人民公社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为其管辖区的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登记机关主管辖区的集体户口和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