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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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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和单位、个人在结算活动中应遵守的原则、办法、纪律等方面进行的管理。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结算办法》,1989年4月1日实施。根据该《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阶段对结算活动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①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协调和裁决全国的结算工作;专业银行各级管理行负责本系统的结算工作。②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③结算种类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各项经济往来,除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帐结算;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凭证办理结算。④现行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客户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一般由客户先将款项交付签发银行,起点金额五百元,一律记名,可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的,经承兑人承兑,于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因承兑人不同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合法的商品交易基础上签发之,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属记名汇票,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是客户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客户在同城范围内办理结算的票据。有定额和不定额之分,不定额银行本票起点金额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起点金额一百元,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规定签发支票;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有信汇和电汇之分;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应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分邮寄和 电报划回两种,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托收承付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和发货证件等,委托其开户银行向异地的付款单位收取货款,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新的《银行结算办法》曾取 消了这种方式,但因其在实践中还有存在意义,故于1990年4月1日又恢复实行,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另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用于代替现金和支票使用的支付工具——信用卡,也是结算形式的一种。⑤结算监督:是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按规定对客户进行的监督管理。一般是通过对结算凭证和票据的审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来监督客户的资金收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结算原则和制度、纪律等。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再代任何单位进行监督,如监督单位的商品交易是否合法等问题。⑥违反结算制度的行为及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管理,严肃结算纪律,于1990年4月发布了《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对多头开户、出租出借帐户、不符合或违反结算方式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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