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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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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依法管理。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马骧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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