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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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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运用法律等手段对可以通航、发展水运事业的水域的管理。既是水资源管理的一个方面,又是交通管理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不断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1987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我国将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门部门管理。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管理。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马骧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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