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管理
国家专门机关对药品(中、西药品,下同)的生产和流通进行的行政管理。药品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直接关系。为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7月1日起施行)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等许多法规。按照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生产。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准出厂。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始能营业。进口药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对于药品的商标和广告,按照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药品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危害人民健康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和比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配制制剂,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王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