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对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修理等进行的行政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家非常重视计量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对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按照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但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违反计量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计量法的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王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