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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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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法律或法令,由银行对各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数量、范围等进行控制和监督。由于现金管理有利于货币流通的计划调节、币值的稳定,有利于货币发行权的集中统一,能够有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消费基金的膨胀,集中和利用大量闲散资金和节约现金使用,所以在金融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从五十年代开始就发布了《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11月又重申和补充了过去的有关制度。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适应新的形势放宽了现金管理,出现了一些利用搞活经济之机使用现金进行违法活动的现象,于是1984年又发布《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和流通扩大,市场流通的现金不断增多,旧有法规已不能适用新的形势。198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目前行之有效的法规。主要内容是:①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具体执行事项。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单位都是现金管理的对象,必须接受开户银行 的监督。③现金使用的范围限于:职工工资、工资性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 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 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收购单位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出 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 出。④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管理。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实际需要,核定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为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的单位,需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特殊情况需在现金使用范围之外使用现金的,按规定手续办理;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日清月结,帐款相符。⑤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的现金管理。国家鼓励其到银行开立帐户;对所发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可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等确需携带现金的,根据实际需要支付现金;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⑥违反现金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超出核定库存限额留存现金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有下列行为的,开户银行应依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限期内停止对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不采用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的;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互相借用现金的;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将单位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的;保留帐外公款的;未经批准坐支或者超范围和限额出支的。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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