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斯犯罪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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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犯罪学家约翰·梅斯(John Mays)根据他在英国利物浦进行的研究提出的犯罪与少年犯罪公式。在20世纪50年代,梅斯在英国利物浦对犯罪亚文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先后出版了三本专著:《城市中的成长》(Growing Up in the City,1954),《少年犯罪的开始》(On the Thresh-old of Delinquency, 1959)和《犯罪与社会结构》(Crime and Social Structure, 1963)。梅斯认为,犯罪和少年犯罪与个人的人格及所处的情境有关。大城市中的少年犯罪与个人所经受的心理及环境压力有关,因此,犯罪与少年犯罪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犯罪=个人因素+环境因素 少年犯罪=环境因素+个人因素 梅斯认为,少年犯罪是奉行个人所处社区中的亚文化的结果之一,大多数贫民区的青少年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再进行少年犯罪。后来的犯罪行为则主要是由于心理的或社会的适应问题引起的。 《美国法律研究所规则》(American LawInstitute Rule,缩写为ALIR)参见“实际能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