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
(一)中国农业银行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对所属分支机构在业务、财务和人事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1.业务上统一规划、垂直管理。农业银行总行是本系统各级行处的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制定本系统中长期业务经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制定各项业务的进度指标以及检查考核这些指标的完成情况。各项业务的管理、指标的检查考核与指标的贯彻落实,由总、分、支各级行的对口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具体包括:(1)在计划与资金上,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即:农业银行各级行处的全部信贷收支必须纳入农业银行总行的全国信贷收支计划,由基层行处逐级上报至总行,总行在汇总平衡全系统计划的基础上,报经中央银行批准后,正式逐级下达各级行处。各行处只能在总行下达的计划内组织存款,融通资金、发放贷款。在统一计划的基础上,划分各级行处的营运资金和管理资金权限,落实各级行处的管理责任,逐级负责。由总行逐级核定各级行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间的差额,并据此核定计划控制额度,在额度计划内实行总行对全辖资金的统一调拨。对于各分支行处,差额计划是指令性计划。(2)在贷款规模上,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下达的总量指标,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掌握,逐级分配到系统内各行处,总行对规模指标实行统一调配。(3)由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年度各项业务指标,统一逐级下达。并由总行统一制定各项业务报表,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汇总。总行依据报表及其他业务情况反映,逐级检查、考核各级行处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酌情奖罚。(4)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办法,逐级下达贯彻执行。(5)在机构上实行垂直管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归总行管辖,计划单列市分行由总行与省、自治区分行分别管辖;各地市分(支)行归省级行管辖;县支行归地市行管辖。不经主管上级行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2.财务上统负盈亏,逐级核算。所谓统负盈亏,是指(1)农业银行属中央企业,由总行代表全系统统一向中央财政缴纳所得税、调节税,能源基金及建筑税等。各级行处在当地仅缴纳营业税。(2)由财政部统一核定农业银行总行年度利润留成率、成本率和费用率指标,总行逐级核定所属行处的年度利润计划指标和利润留成比例,各行处按总行核批的利润计划和留成比例,逐级上缴利润,予留留成。(3)发生经营亏损由总行统一补贴。某些成本开支项目,例如存款奖励基金实行全系统统一摊销。所谓逐级核算,是指总行、分行、支行在核算体系中相对独立地形成一级核算层次,实行逐级核算、并独立地编制当年财务收支报表和成本费用及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逐级上报至总行。总行凭以逐级检查考核各行处的财务工作,酌情奖罚。 3.干部与工资垂直管理。农业银行总行是本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的主管机构。各级行处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由总行逐级核定下达,不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农业银行对系统内干部分级实行垂直管理,即总行负责任命和管理省级行干部,省级行负责地市级行干部管理和任命。农业银行系统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劳保福利制度。 (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即归谁管理的问题,实质上是归谁领导的问题。信用社发展的历史表明,信用社归银行领导是合适的,这种领导关系从五十年代确立后长期稳定下来,基本未变。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时,规定信用社由农业银行领导。1984年实行中央银行体制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分设,原来由农业银行领导信用社的体制被认为不合理,产生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改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的改革意见,由此发生理论上和政策上的分歧,在实践上作了“脱钩”的试点。1988年在政策上明确规定:除了少数“脱钩”试点城市外,在面上,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信用社的体制仍保持稳定不变,并一直延续至今。实行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符合农村金融机构设置的现状,做到了人员、资金统筹安排,工作协调一致,既发挥了两种金融机构的各自优势,又强化了整体功能,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强大力量。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制定信用社劳动工资、信贷、财会、稽核等制度办法,在尊重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和维护信用社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依法对信用社进行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各级行,设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各级行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信用合作工作。农业银行县支行在以下几方面对信用社实行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检查信用社正确贯彻执行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督促信用社服从国家宏观控制,依法进行业务经营;指导信用社科学合理地安排贷款投向和投量;帮助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和监察工作;搞好县联社、信用社的干部考察和思想政治工作;对信用社的机构、职工、信贷、财务、稽核、监察等重大事宜提出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县联社实现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县联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信用社的日常管理工作。县联社的主要职责是:检查信用社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情况;综合并考核信用社的信贷、财务收支计划;稽核、辅导信用社的业务、财务和帐务;帮助信用社调剂资金余缺,组织信用社发放联合贷款;管理信用合作发展基金,统筹解决职工退职退休经费,办理信用社共同的集体福利事业;管理和培训信用社职工;检查、处理信用社案件;协助信用社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和信息;办理县辖内信用社之间的汇兑结算;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督促信用社依法经营;协调信用社之间及信用社与其他方面的关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信用社的要求,在搞好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按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金融业务。县联社承担了管理信用社的具体工作,大大减少了县支行的事务,成为县支行领导和管理信用社的中间环节。 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管理,属于外部管理性质。信用社作为社员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还建立了一套适合合作经济性质的民主管理组织,实行社员对信用社的民主管理。信用社民主管理采取“三会”形式,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负责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理事会主任(即信用社主任)领导信用社工作,是信用社法人代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监事会负责监督信用社社务、业务。信用社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设置、人员增减、业务计划、贷款审批、盈亏处理、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奖惩、职工福利、利率浮动等,都必须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报县联社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