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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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并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征是:(1)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不受其出资额限制,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抵偿公司所负债务时,全体股东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还清公司所欠债务。(2)无限公司的股东亲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个股东既是经营者又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在国外,无限公司也称为“合名公司”“人合公司”,它通常是以其一个股东的名字作为公司的牌号或名称,以股东的信誉、地位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参“无限责任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