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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公司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其突出特点是合伙人对公司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是通过契约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参与合伙的各方就出资、经济管理、利益分享等事项达成一致,目的是为了共同营业实现合伙经营,因此,从事专业服务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从事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广泛采用这种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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