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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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公司清算期间,清算公司的董事丧失其地位,而由清算人代替。清算人可以分为四种:(1)由公司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担任的清算人,又称法定清算人。(2)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人。(3)股东或股东会选任的清算人。(4)法院选任的清算人。在一般情况下,都由第一种清算人来执行清算事务,只有在第一种清算人不适任时,才考虑由第二种或第三种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第四种清算人,是在特定情形下执行清算事务的清算人。清算人对公司而言处于受任人的地位,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清算人不适任或有其他重要理由时,利害关系人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将其解任。除了法院选任的清算人外,也可以以股东过半数同意或经股东会决议,将清算人解任。清算人的主要任务是:结束业务,处分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分配盈余或亏损;分配剩余财产。清算人于清偿债务完毕后,不得分配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