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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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委托者追偿债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服务性公司。讨债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频繁经济业务往来中债务纠纷的日渐增多的状况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实体公司,讨债公司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但公司名称并不统一。1988年1月,中国出现了第一家讨债公司——河南郑州中原讨债公司,随后其他地区也相继建立了此类公司,这是中国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日渐增多,拖欠帐款问题严重,讨债艰难的一种反映。讨债公司的业务活动是根据委托者提供的契约、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证明材料,通过对债务人的说服、调解或诉讼等手段,为委托者追回债款,帮助委托者消除呆帐、避免坏帐损失。债务纠纷完结之后,讨债公司则从追回债务中按一定比例向委托者收取代理费。讨债公司的人员主要由专职律师和会计师组成,其业务活动是为委托者追偿债务,同时,也从事有关的法律咨询和财务管理等服务工作。讨债公司在接到客户申请后,经过分析研究有关资料,根据情况决定受理与否。受理业务后,即组织专门的追偿小组,与债务人接洽、商谈偿债事宜,晓之以理,指出不依法办事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促使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在劝说、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讨债公司应协助委托者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讨债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维护商品经济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速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由于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债务清偿保证措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而使此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