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司
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为实现生产经营的集中和合理分工而由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照行业联合和专业化协作以及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原则组成的集合性经济组织,即企业联合体。这种联合体的名称不一。有的称为联合公司或公司,有的称为托拉斯,有的称为联合企业,有的称为工业中心,有的称为生产经济单位。名称虽然不同,但都是企业的联合。这种联合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式的联合不同,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是一种联合体,其成员不包括公民个人,而是各种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2)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实行行业联合和专业化协作以及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使联合各方能够扬长避短,互惠互利,共同发展;(3)联合方式为整体性联合。它不是象传统公司那样,只以出资进行联合,而是整个企业,从其财产到其管理机构和劳动人员全部地并入公司联合体中。由于联合公司与传统公司法上的公司完全不同,因此,有一种意见认为它根本不是公司,而是联合企业或企业的联合组织。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司的概念可以不拘于传统的法律规定,联合公司可以作为与传统公司并行的另一种公司类型。联合公司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联合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的主要法律形式。联合公司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创举,是一种大量的普遍存在的经济组织。在我国,联合公司的发展有较长的历史。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就在钢铁、纺织等部门组建了一批联合公司,如鞍山钢铁公司等。1956年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中,又组建了更多的联合公司,如上海把两万多户原私营工业企业组成了83个专业公司。1964年又组建了12个全国性的工业公司,如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等。80年代以来,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当中,联合公司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高潮,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在“法人”一章里专门规定了联营,联合公司就是一种重要的联营组织。联合公司联合的紧密程度可以因行业性质、生产经营的依赖程度、企业地域分布等客观条件而有所不同,而不同程度的联合即组成不同类型的联合公司。一般来说,可以分为集中型联合公司、松散型联合公司和混合型联合公司等三种。联合公司设立的程序可以分为:订立协议或合同;组成公司管理机构;制定公司章程;申请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等几个步骤。联合公司管理机构的形式可以分为: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独立负责制和经理与经理会共同负责制等类型。此外联合公司的管理机构除上述核心部分之外,还包括董事会和经理之下所设置的各种职能机构或工作机构,以及直属公司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机构如经销部、物资供应部、后勤服务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