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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

亦称总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拥有其他公司股票(份),从而实际上控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行政管理和人事安排等重大事务的公司。母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活动,因此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英美等国,也称混合控股公司。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的90%的的有投票权的股份,则A公司成为B公司的母公司。在理论上,母公司拥有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50%(严格地说,是50%加一股,因为西方公司推行“一股一权”原则)以上,即达到控股股份。但在子公司有相当的规模,而股份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往往拥有30%左右的股份,有时甚至25%左右,就足以有效地对那些分散的70%(或75%)左右的股份加以控制,即可操纵业务,达到控制目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可以是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和金字塔式控制。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在经济、财务、法律、纳税等诸多方面均有一定的好处:(1)在经济方面,①增强实力,减少竞争对手和获得较好的商誉,(②)保证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货源和得到优惠的供应价格;③子公司由于受控于母公司,从而可以由专业人员管理,效率高;④控股后子公司仍是一个独立公司,原有商誉及良好管理均可继续维持。(2)在财务方面,母公司因子公司的股份分散而只需投资30%左右甚至更少的股份,即可达到控股目的,投资小,收效大。(3)在法律方面①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个体,子公司获利的好处,母公司完全能够得到;而如果子公司经营不利而负债过多,破产时母公司概不负责,母公司承担的风险很小;②母公司可以把受法令严格管制的营业交由子公司经营,母公司营业可不受影响。(4)在纳税方面,由于所得税是累进制,母子公司分散上报净利,就可以降低税率,减少纳税负担。(5)可提高母公司股票的价格,因投资者往往愿意购买母公司的股票,以便获得母公司和子公司两者在资产和盈余上的利益。但是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也存在一定弊端:(1)设立子公司的手续比较复杂、费用较高,因为子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公司。(2)子公司需要公开自己的财务状况,这无疑是对子公司竞争力的一个严峻考验。(3)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的经营活动常要受到当地股东的制约。如果子公司设立在发达国家,并吸收当地的投资者入股,则其公司法比较注重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从而使当地股东及其董事(尽管只是少数)对公司的管理具有较大的制约能力。如果子公司设立在发展中国家,则这些国家法律一般硬性规定地方股权的最低比例以及地方董事的最少人数,致使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要受所在国股东意志和利益的影响。(4)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必须按所在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公司行政管理机构。同时,必须研究该国政府大量的繁琐的法律和法规,这往往大量增加子公司的行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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