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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

亦称“中外合资企业”,指按照中国有关政策法令,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联合投资组建的公司。根据国际惯例,合资公司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来自不同国家的合资者,共同选择合资公司的形式,并决定将公司建在哪一个国家;(2)共同投资建立独立的资产,并按股权份额分享利润,分担亏损;(3)根据合资者签订的章程,建立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公司,并规定经营期限。合资公司是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公司确定了法律依据。按照该法,合资公司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共同投资。其形式可以是货币出资,亦可以场地所有权、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专用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价出资。外资所占比重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2)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其形式是以股权比例分配。(3)有限责任。其管理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和合资者的经济责任以它的投资为限。(4)共同经营。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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