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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顿

当公司处于破产界限时,为避免其破产,被申请破产的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债权人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调整公司债务,并采取改组公司管理机构、改进生产经营措施、帮助公司恢复生机的一种法律制度。外国法律规定,当负债公司出现整顿原因时,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均可提出整顿申请。公司整顿申请应写明负债公司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申请原因及事实,负债公司营业范围及业务状况,对于公司整顿的意见等。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整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2.必须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3.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后3个月内提出;4.必须由被申请破产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5.达成和解协议。6.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出公告。中止破产程序。负责整顿企业的一方要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扭亏增盈办法;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和目标等。我国《破产法》要求企业整顿方案及整顿情况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整顿情况还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果在整顿期间,该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经法院裁定,可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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