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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

许多大规模的工程项目需要数家或十几家公司共同投入财力和专门的技能才能建成和经营,这些项目主办人可以通过协商、谈判,采取适当的法律形式,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一家作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资产与项目主办人的其他资产相分割,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从而使项目主办人获得多方面的好处:●便于项目资产所有权集中于项目公司,而不是归分散于世界各国的公司(主办人)所有;●项目的债负不列入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会影响主办人的资信;●将项目风险限制在项目公司身上;●通过项目公司开展业务,有可能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对于项目贷款人来说,组成项目公司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是:●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便于贷款人在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因为在一家公司的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要比在分散在不同国家、受不同国家法律管辖的主办人的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要容易得多。●贷款人可以要求以项目公司的股份作担保,在公司违约时,可以凭此行使担保权益,实现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一般不受项目主办人在其他借贷协议中的消极担保条款的约束。对于贷款人来说,成立项目公司的不利之处主要是政治风险可能有所增加。这是因为项目公司是东道国的法人,在法律上是东道国的国内公司,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那么在项目资产被征用时,主办人或贷款人所属国通过国际法途径提出赔偿请求的能力就被大大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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