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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证

公司为借款人以其信用或资产向贷款人提供偿还贷款的保证。公司的保证权利及其范围,一般由公司所在国法律或公司章程确定。在西方国家,公司保证权利的行使常受到“越权原则”的影响。所谓“越权原则”是指公司必须从保证中得到直接收益,并且该保证与公司的主要商业活动相一致,否则就构成越权行为,其保证无效。依据这个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保证权利,就不承认这一权利。●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有保证权利时,这种权利必须与公司的主要商业活动有关,或本身构成独立的商业行为,法院承认公司充当保证人的权利。●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拥有保证权利时,即使公司保证权利的行使与主要商业活动无关,但只要公司能从中获取收益,法院也承认其充当保证人的权利。从各国立法来看,总的趋势是限制“越权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除下列情况外,公司的行为不因缺乏权力或行为能力而无效:●股东申请法院采取行动,阻止公司的行为;●公司或其代表对某高级职员或董事提起诉讼;●司法部长申请法院阻止这一行为或解散该公司。欧共体各国亦主张限制公司越权原则的适用范围。根据1968年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关于协调各国公司法第一号令,凡经董事会决定的交易,只要第三者是善意行事的,应视为属于公司能力范围之内的交易,不受公司章程对董事权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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