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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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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公元618—907年)的会计制度。唐朝为华夏封建社会的繁荣鼎盛时代,客观上对这个时代的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为这个时代的会计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主要特点是:(1)会计最高主管机构为度支部,职掌财政预算和全国的会计核算。其首席官为度支郎中,下属有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令史十六人,书令史三十三人,计史一人,及掌固四人。审计机构为刑部中的比部,其整个官员配备与各会计核算机构相一致。比部审计之权通达国家财政经济的各个领域,而且其监察、审理之权一直下伸到州、县,在州、县二级司法部门中也相应设置有财计审理勾覆官员。除比部握有审计大权外,与财计监察、审理有关的,中央还设御史台,凡朝官在经济问题上发生贪盗等犯罪行为,由比部勾覆核实,由御史台上奏弹劾,然后依法判处。(2)审计机构位于刑部之中,另有御史台监临。勾覆审计之权在于比部,重大问题的弹劾奏报权在于御史。比部的勾覆是全面的,但主要是进行季度和年度的勾覆审理,月、旬的审理则由各主管部门自行负责。一般会计报告先经尚书省户部及度支部审理,然后递交比部勾覆。诸州及军府的决算报告则在次年三月以前勾覆,勾考的内容不限于会计报告,同时勾覆计帐和会计簿帐,以及有关的经济凭证。在会计报告送达的程限和申报内容均有严格规定。会计报告及有关帐目经过比部勾覆,若查出重大问题,由御史台根据邦国刑宪、典章弹劾处治。这种刑制与财制相结合,审计与监察相配合是唐代在会计发展史上的一大贡献。(3)南北朝时期“帐”字已运用到会计、统计核算方面。到了唐代“帐”字的意义又进一步扩展。一方面它表示着具体的会计、统计事项,为一笔又一笔经济收支事项的总称;另一方面,又单独地、或者同“簿”字结合在一起表示着一种会计方法的名称——薄帐。总之,唐代“帐”字已成为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或簿书)的代称。这是我国会计发展史的一个变革。(4)记帐方法官厅仍以“入、出”作为记帐符号,但对记帐符号的具体运用,已能够根据会计事项的具体内容而较灵活地加以掌握。或明确地将符号冠于每笔经济事项的首位;或加以省略,而在对经济事项内容的摘要中加以明确。其结算方法主要是采用“入-出=余”的三柱式结算法,到了唐朝中期,已经有了由“三柱结算法”向“四柱结算法”过渡的迹象。(5)会计报告一方面继承和总结了西周以来日成、月要、岁会的基本方法,吸收西汉以来上计中的基本经验,另一方面又有它自己的创造和发展。当时,以财物出纳部门为编报重点,并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工作环节,以及不同的情况规定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报时间,以分门别类地掌握各个方面财物收支动态,随时检查预算收入项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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