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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务人”的对称。公司募集资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发行股份,二是借贷。而借贷又分为两种,一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某些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借贷;二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贷。前者属一般金钱借贷之债,后者为公司债。两种债权的提供者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份持有人的区别在于:公司债权人只是作为民法上的一般债权人享有债权,而股份持有人则是公司的组成成员,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供借贷是一种出借行为,他不承担风险责任或只承担较小的风险责任,到清偿期限时公司必须偿还本利,如公司破产或解散,公司债权人有权得到公开清偿,不管公司是否有盈余甚至亏损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利息。而认购股份,则是一种出资行为,股东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出资,相反必须承担出资额范围的有限责任,如公司解散,只能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股份持有人只有在公司有充分盈余时,才能请求支付股息和红利。公司债的偿还方法和期限由发行时确定,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提前偿还,公司也不得强制公司债权人接受期前偿还。但如公司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偿还。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召集公司债权人会议。其决议事项应是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有关的事项,例如撤销公司不公平的行为、公司不履行义务时的措施等。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般须经法院认可方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决议一经生效,即对全体公司债权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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