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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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会计”这个术语的提出为时不久。它本来并非学术用语,差不多是在与创造“情报会计”这个术语的同一时期创造出来的。两者都是日本独创的会计专用名词,由于用起来很方便,目前已在全国通行。如果想把“制度会计”一词译为英语的话,可以牵强译作“legal financial accou-nting”。制度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但并不完全等于财务会计,它要受到法令制约。因此,也可以给制度会计下定义为纳入法令的会计。这是一般的说法。 控制企业会计的法令有商法、证券交易法和税法。因此,制度会计可以分为商法会计、证券交易法会计和税法会计,其中占核心地位的是商法会计。财务报表规则和税法等都要随着商法的修订而修改的事实,足以说明这一点。 在美国,由于各州颁布的公司法对会计的规定不多,约束力不大,证券交易法会计便成了制度会计的中心。而在英国、西德和日本,商法会计则是制度会计的中心。 制度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其非制度会计部分也不能忽视。这是因为还有必要考虑法令所未涉及的问题和制度会计是否合适等问题。财务会计的任务应该是:指出制度会计的不完备方面,使之完善化起来。(中村忠撰写,《新版会计学大辞典》第592—5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