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刑法的任务有四项,即: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四项任务反映了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这表明,我国刑法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刑法的四项任务,是通过不断地运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来完成的。因此,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则,而且对反革命罪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规定了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方法。这是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依据。要完成刑法的任务,就必须严格地按照刑法中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各项规定,准确地认定犯罪,正确地适用刑罚。 还应当看到,完成刑法的任务,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事,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为刑法的任务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同犯罪进行不懈的斗争。并且,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本身就为全体公民同犯罪作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每个公民都应当学会运用刑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完成刑法任务的重要方面。 犯罪“犯罪”这个词。一直是个恶浊的字眼,它总是意味着邪恶和不道德、但是在阶级社会中,由于各个阶级的道德观念不同,衡量恶的标准不同,“犯罪”作为反映统治阶级对“恶”的判断标准的法律概念,也就具有不同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10条对犯罪下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定义,这就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比较长,如果用简短的话说,犯罪就是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上述定义表明,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是说,犯罪的概念中包涵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说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一种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引起一定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它所引起的后果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种危害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犯等。如果某种行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就不会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某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刑法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犯罪总是表现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一种行为对社会有没有危害、危害大小,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对某种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是不尽相同的。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说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有选择地把某些行为宣布为犯罪,以便明令禁止这类行为的实施。因此,刑事违法性意味着:被刑事法律宣布为犯罪的行为,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法所禁止的严重程度的行为,还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或者说犯罪具有应受惩罚性。 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在法律上所引起的必然后果,就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因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当立法者认为应当适用刑罚这种严厉的制裁手段对之加以处罚时,才会在刑法中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宣布其为犯罪;如果某种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那刑法也就没有必要把它宣布为犯罪。可见,被刑法宣布为犯罪的行为,总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就构成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完整的犯罪概念。它揭示了犯罪的阶级实质是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犯罪的概念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根本依据,是刑法对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的基础。因此,正确理解犯罪的概念,把握住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对于学习、理解刑法中有关犯罪的各项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