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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的任务

农村信用社的任务,是根据其性质及客观形势要求提出来的,各个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在确定信用社的任务时,主要根据两条:一是各个时期国家在农村的中心任务;二是信用社业务发展状况及资金力量的大小。 建国以前和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由于当时信用社资金力量很小,农村高利贷活动比较多,当时信用社的任务,首先是聚集闲散资金,放好个人贷款,与高利贷作斗争。 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及农业合作化以后信用社资金力量有了一定发展,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就把支持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提到重要位置。1953年党中央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规定了信用社的任务是:“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帮助农民■脱高利贷剥削,发展农村储蓄、低利贷款,为农业生产服务,促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农业合作化之后的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三条中规定:“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和农村储蓄业务,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 在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信用社的资金力量日益雄厚,不仅可以解决短期周转的资金需要,还可以大力支持商品经济发展,甚至有不少地方的信用社还可以经营工商信贷业务。因此,中共中央有关文件提出:信用社在“保证农业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工商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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