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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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破产管理人。破产还债程序 中,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管理、清算的临时性工作 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25、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法人破产后,可以组织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指定的专业人员。有关人员包括经济师、审计师、税务人员及律师等。清算组织负责人由法院决定。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①全面接管企业,清查、保管企业的财册、文书、资料,从而确定企业财产的内容和数额;②对企业财产充分估价,变价后提出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③对企业未了的债务,从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角度,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组织成立,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织不仅要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而且它的职能决定了它还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