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组织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是指消费者协会(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如消费者保护基金会、消费者组织联合会、消费者事务所、消费者保护法学研究会等),它们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设立包括: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的形式;符合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消费者组织应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消费者组织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组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主要有: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消费者协会除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外,还可参与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这里所指的有关部门,是指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责任的行政部门,既包括执法监督部门,也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反映有关问题应真实、客观。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要求给予解决的行为。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对符合投诉范围和消费者协会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进行调查、调解。否则不予受理。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告知鉴定结论。鉴定是指运用仪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某事物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指鉴定部门通过鉴定活动所做的结论。它是证据的一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投诉中,涉及判断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时,不能凭感觉加以断定,而应取得鉴定结论,从而严肃、公正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针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公开在大众传播媒介上登载、播放、曝光、批评,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