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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组织

如果在长期相互作用下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能够形成“契约式”组织,如贸易公会,在许多情况下,仲裁承诺和信誉威胁的可信度会更高一些。根据入会要求(如,集团施加制裁的效力) 的不同,加入某行会可以产生某种信息,也就可以获 得一种保证(一种表明某人具有信誉行为的可信标 志)。此外,该集团还可以提供一种克服交流过程中 的摩擦的运行机制。这些团体还可以通过建立内部 仲裁机制来降低仲裁产生的成本。因此,集团会员 中包含了一种可以由各成员联合抵制某一个对允诺 仲裁或接受仲裁实施报复的人加入该团体的契约责任,而实际上,任何拒绝仲裁的人均会被逐出该组 织。 当然,并非所有的商事交易都在贸易公会和相互交往过程中的个体成员间进行,仲裁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诸如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of Commerce, ICC)和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或其他一些提供这种服务的私人企业。实际上,这类选择性方法可以减少形成或组建商业社团的动机,特别是当某个商人在没有组织作为靠山的情况下受到严厉制裁威胁的时候。然而,当交易人因为集团行为问题使加入组织的交易成本太高(至少是针对某些交易人而言)而不属于某个组织,那么私力制裁不会成为谈判或仲裁的可信动因,部分是因为交流渠道不正规或相对而言不具效力,还有部分原因是缺乏一种自动制裁机制;交易还可能涉及一次性交易或有限反复交易。因此,对一些加入双边组织的交易人而言,通过诉讼方式来实施法律制裁足以诱使他们在争端产生时接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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