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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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部内的一种职务,有时也泛指全体党的组织工作人员。这一概念是列宁在创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时提出的。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论述了党的组织员的意义。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发展党员的决议规定:“党的组织部门,应建立管理党员的机构,选择与训练一批可靠的称职的组织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全党建立了组织员制度。“文化大革命”中,这一制度遭到破坏。198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提出,恢复组织员制度。组织员的任务最初是“负责管理党员的发展工作”,逐步发展为四项:(1)协助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2)调查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工作;(3)检查基层党组织坚持组织生活制度的情况及实际效果;(4)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党委和组织部汇报情况,提出建议。组织员有专职的和兼职的两种,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和使用。组织员须由能够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强、作风正派,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懂得党的基本知识,熟悉基层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党员干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