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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机构

(Agencies of WTO) 1,部长级会议。由WTO的所有参加方代表组成,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履行WTO的职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其目的;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各事项做出决定,如应承远方的请求,可根据《WTO协定》和有关的多边贸易协议,对他们的特殊请求做出决定。 2,总理事会。由WTO的所有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履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和《WTO协定》的各项职能;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并按规定审批各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以履行根据争端处理谅解的职责;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以执行贸易政策评审工作组根据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规定的职责。 3,三个专业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各专业理事会从WTO的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均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认为必要的时候召开会议,以便执行各自相应协定的监督职能。 4,三个专门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和预算、财务与管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隶属于部长级会议,其成员从所有成员方的代表中产生,履行《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赋予的各项职能,在必要情况下可设立其他委员会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定期评审有关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优惠的特别决议执行情况,并向总理事会提出汇报,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5,工作组。是在若干单项贸易协议下设立的机构,履行这些协议所赋予的职能,在WTO机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并向总理事会汇报各自的经常活动情况。 6,秘书处。WTO的常设机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责完全具有国际性质。在履行其任务方面,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不能寻求或接受除WTO以外来自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而应当制止任何可能影响其作为国际官员地位的行为。WTO的成员方应当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履行其国际性职责,而不应对他们所履行的任务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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