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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机关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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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机关根据自己的活动特点和职能需要设立的各种辅助性的工作机构和附属性的服务部门。其主要特点是:不是代议机关本身,只能辅助代议机关进行工作,不具备代议机关的法定资格;其工作方式不同于代议机关,会议不是它的基本运转形式,不实行合议制度,一切工作都在首长领导下进行,各层次首长均向上一层首长负责;其活动主要服务于代议机关的有效运转,其组织和工作受代议机关直接领导。一般,代议机关办事机构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较广。上至为代议机关起草各种规范性文件和会议、工作及事务文书,下至为代议机关提供各种细致化的会务服务和事务服务,几乎都在办事机构的职能范围,代议机关办事机构可以分为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和专门性的办事机构。前者如日本参、众两院的事务局,英国的下院事务处,议长办公室,以及法国人民议会的执行局和总秘书处等机关;后者如美国国会的研究部、预算局、会计总局和技术评审局等组织。通常,发达国家代议机关的权力较大,其办事机构的规模较大,为代议机关提供的服务相应也较多。例如美国参、众两院设置了众多职能部门为国会活动提供系列化的综合服务工作。日本参、众两院分别设置“三课三部一馆”统管两院的会务和事务。美国国会的预算局和会计总局专门辅助国会进行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和财政方面的法律服务。日本参、众两院的法制局和各委员会的调查室,则专门负责为委员会或议员草拟法案并提供专项调查资料。英国下院的公法案办公室和私法案办公室为议会提供专门性的立法辅助工作服务。法国则在国民议会设置立法事务机构,在参议院设置立法事务秘书长和法制研究局,具体进行法案起草、审议、修改和立法情报分析及立法技术服务工作。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也设置办事机构辅助代议机关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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