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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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培训司法干部,宣传法制,领导公证、律师、人民调解及劳动改造与劳动教养等项司法工作实行行政管理的工作机关。我国司法管理机构设置如下:国家设有司法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领导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司法厅(局);地区、市、州、盟设置司法局或司法处;县、市、旗设置司法局或司法科。名级司法行政部门均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又受司法部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我国的司法行政是独立于立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管理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干部培训,输送法律专业人才;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领导律师队伍的组织建设和法律顾问处的业务建设;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业务建设;领导和管理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