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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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所进行的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机关。我国民政管理机构设置如下:国家设有民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领导全国民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民政厅(局);地区、市、州、盟设置民政局或民政处;县、市、旗设置民政局或民政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民政部门均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拥军优属、烈十褒扬等优抚工作的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领导;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管理和负责农村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管理城市社会福利工作;行政区划的审核报批事项;管理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和社团登记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民政系统在职干部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