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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收储机构

指根据1979年银行法,被批准从事接受存款业务的一类机构。该法令旨在建立一套管理和控制制度,以保护储户。它有效地把接受存款业务限于两种机构——“认可的银行”和“特许收储机构”。后者为接受存款的机构,其净资产、规模和业务经营都需符合某些条件,不过并不提供统称为零售银行业与批发银行业的银行服务。诚然,出于统计的需要,根据1981年制订的新货币管理条例,它们被确定为金融部门的组成部分,如同认可的银行一样应遵守同样的现金准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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