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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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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和争议当事人申请,以第三者身份对劳动争议事项居中调解并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机构,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之一。在我国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种裁委员会成员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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