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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从事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食品卫生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宣传食品卫生知识。具体表现为以下八项:(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2)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3)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5)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6)进行现场检查和巡回监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7)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追回已出售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罚款20元以上、3万元以下,责令停业改进:吊销卫生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其中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5千元以上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没收处罚的,没收的物品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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