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
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的管理。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称总代表。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代表处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2)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3)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4)申请前3年的年报;(5)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6)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7)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的条件:(1)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2)担任代表处首席代表,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总代表处总代表须相应增加6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的年限;担任代表处首席代表须相应增加3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的年限。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1)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2)机构重组、股权变更或主要负责人变更;(3)经营发生严重损失;(4)发生重大案件;(5)外国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6)其他对外国金融机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外资金融机构因合并、分立等重组原因成立新机构而变更其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名称的,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