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单位
经济管理百科10 阅读
在联合国的民帐户体系中,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能独立地从事经济活动和与其他经济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机构单位定义为独立核算单位,即行政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有法人资格;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财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的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我国把所有常住机构单位划分成四大机构部门:(1)非金融企业部门,由不主要从事金融媒介活动的所有常住独立核算企业组成,包括国营、集体、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经营及外商独资的常住工商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企业、运输邮电企业及其他不主要从事金融媒介活动的服务企业,但不包括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独立核算企业和个体经济;(2)金融企业部门,由主要从事金融媒介活动的所有常住独立核算企业组成,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地方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机构等;(3)住户部门,由各种类型的常住行政事业单位组成,其中包括军事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但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企业;(4)住户部门,由所有常住居民户组成,其中包括为住户所有的个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