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机构
设置在政府、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统计工作的专门机构。我国的统计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其中政府系统的统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设立,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则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而设立。政府系统的统计机构之间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其职权包括:(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2)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部门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