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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机构

Subsidiary Bodies是指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为更好地行使其职能设立的各种下属机构。《世贸组织协定》第4.6款规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按要求设立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应自行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但需经各自的理事会批准。附属机构可分为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的常设性附属机构包括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等。上述附属机构,均具有经货物贸易理事会批准的议事规则。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常设性附属机构有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上述附属机构,分别向相应的理事会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尚无附属机构。除上述常设附属机构外,有关理事会还根据需要设立了一些临时性附属机构,通常被称为工作组或工作小组。工作组和工作小组的任务是按年度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并提交相关理事会做出决定。货物贸易理事会设立的临时性附属机构包括国营贸易企业工作小组、通知义务和程序工作小组和若干个区域贸易协定审议工作组。其中,除各区域贸易协定审议工作组的职能现已被19966年2月总理事会设立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所取代外,其他机构仍在正常行使职能。服务贸易理事会设立的并仍在正常行使职能的临时性附属机构包括国内法规工作组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具体规则谈判工作组(后者主要负责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第13条政府采购和第15条补贴的具体规则的谈判,尚未达成任何一项谈判成果)。服务贸易理事会还曾经设立过专业服务工作组、基础电信谈判小组、海运服务谈判小组、基础电信工作小组、自然人流动谈判小组、欧盟扩大工作组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工作组等。其中,专业服务工作组的职能现已被国内法规工作组取代,基础电信谈判小组、海运服务谈判小组和自然人流动谈判小组在达成相关谈判成果后其职能已被终止,欧盟扩大工作组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工作组的职能现已被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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