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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国家成立的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审计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目前,我国的审计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1)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帐目、资财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2)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有权获取证明材料;(3)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收支,限期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4)通知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予以经济制裁,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5)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6)通报批评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彰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我国《宪法》及有关法规对各级审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规定了严格的任免程序: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任免;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局的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局长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地方各级审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与审计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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